作者:綜合新華社電
  日前,國務院公佈《社會救助暫行辦法》(以下簡 稱《 辦法》)。《辦法》共 13章 70條,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統籌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規。
  社會救助金
  誰出
  《辦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申請救助金
  去哪
  《辦法》規定,申請社會救助,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人難以確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可以先向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求助。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到求助後,應當及時辦理或者轉交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辦理。同時,《辦法》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的窗口,及時受理、轉辦申請事項。
  受助人情況
  咋查
  《辦法》要求,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請求、委托,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代為查詢、核對其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騙取救助金
  咋罰
  辦法規定,社會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辦法》規定,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專家解讀
  民生保障網編織完成
  專家認為,辦法將社會救助上升為根本性、穩定性的法律制度,為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解決急難問題構建起完整嚴密的安全網。
  防止救助不力“冷漠病”
  各項社會救助制度能不能落到實處,困難群眾能不能及時獲得救助,這些都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
  “辦法對這些問題都有所考慮。”賈俊玲指出,辦法明確了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制定了多項方便求助措施,暢通申請、受理渠道,以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及時受助,能夠有效防止救助不力的“冷漠病”。
  她舉例說,比如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明確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在特困人員供養方面,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瞭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在醫療救助方面,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在臨時救助方面,明確對情況緊急的臨時救助申請,可以按照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等。
  “開寶馬領低保”難再現
  社會救助制度的核心在於能否真正守住底線公正。而在具體實踐中,卻存在損公肥私、“人情保”、“關係保”等各種“錯助”、“騙助”行為,飽受群眾詬病。
  南開大學社會建設與管理研究院院長關信平表示,實施社會救助,要杜絕“養懶漢”現象,防止“漏助、錯助、騙助”行為,確保寶貴的社會救助資源真正用於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
  廈門大學副教授朱至剛指出,辦法彌補了以往制度的缺失,如過去低保制度只以收入為申請標準,這次將申請者的財產狀況納入其中,“開寶馬領低保”、“住多套房領低保”等現象將難以再現。
  此外,辦法還對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行為,明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救助
  隨著《辦法》公佈,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也首次以政府規章形式提出。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於海認為,《辦法》以政府規章的形式來確定救助是全社會的事,不由政府一方面承擔,把大門向社會敞開,這是根本性的轉變。“《辦法》使社會工作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在實際工作中,社會組織的參與,可以發揮其提供多樣專業化幫扶服務的優勢,彌補政府物質救助的不足,真正做到‘送溫暖,送到家’。”華東師範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所長文軍說。 (綜合新華社電)  (原標題:求助有門 進來須曬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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