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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通訊員宋瑤)不允許小販在市場門前私自擺攤,延慶縣一市場管理員王某將該小販打成輕傷。記者昨日獲悉,延慶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2013年9月,吳某在延慶縣一市場門外擺攤賣蝦,該市場管理員王某同劉某認為該處屬於市場的門前三包範圍,不允許其私自擺攤賣貨,讓吳某將攤位挪開。為此,雙方發生衝突,王某用拳頭擊打吳某,又從另一攤位拿了把雨傘擊打吳某,吳某用左手遮擋,左手環指受傷,劉某將吳某踢倒,王某趁機抓著吳某的頭往地上磕,後被人拉開。
事後據診斷,吳某左手環指中節指骨折,腦外傷神經反應,多處軟組織損傷。經被鑒定其主要損傷為外傷導致左手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輕傷二級。
吳某向延慶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並要求王某、劉某及市場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等共90餘萬元。經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由王某、劉某及該市場共同賠償吳某13萬元。吳某表示諒解,並自願撤回起訴。
延慶法院審理後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一年。 (原標題:市場管理員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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